一、与《证券法》修订保持有效衔接

2020年3月1日施行的新《证券法》,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都大幅度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修正案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条文的完善修改,在大幅提高违法犯罪成本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刑法与证券法之间的配合衔接。保障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有效实施。通过增加兜底性条款或表述,增强刑法的时代适应性,不仅能够使刑法更为贴近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也能够有效避免频繁修改刑法所带来的的不稳定性等弊端。

二、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和惩处作用

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操纵市场等行为屡禁不止,其核心原因之一在于相关立法的滞后和不适应,导致对该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不足,难以发挥震慑和惩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解决金融领域特别是自编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刑法作为最后的底线,刑法修正案(十一)补齐了证券期货领域刑事犯罪成本过低的制度短板。通过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等措施,加大了市场犯罪行为惩罚力度,扩大了相关责任人的认定范围,有利于震慑市场参与主体,有助于将证券期货犯罪“零容忍”要求落到实处。同时,这也将成为全面推行注册制的改革的重要法治保障,对资本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三、各市场参与者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动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在全面注册制下,资本市场的大门打得更开了,门槛降低了,但同时对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要求更加严格,法律责任更加明确,违法违规的代价更大。换言之,必须以严刑峻法来保障全面注册制的顺利实施,乃至推动整个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本次刑法修正案的通过,将有助于“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惩戒”的法制供给闭环的形成,为全面推行注册制提供法治保障。对于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董监高等“关键少数”的市场参与主体而言,本次刑法的修改进一步强化了上述“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其违法违规的代价越来越大,乃至不可承受。“关键少数”应当提高证券合规的意识和能力,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从建立制度、严格执行、持续改进等方面切实做好证券合规管理工作,切实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对于中介机构而言,随着《证券法》的修订和刑法修正案的通过,中介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违法犯罪处罚幅度也不断提高,法律责任不断压严压实。中介机构应当秉持专业精神和职业操守,勤勉尽责地执业,切实防空壕自身执业风险,履行好市场“看门人”职责。对于监管机构而言,证监会下一步将以本次修正案为契机,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不断深化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坚持“零容忍”打击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高违法成本,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力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