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作为我国证券期货市场首部投资者保护专项规章,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办法》的出台实施,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股票市场”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的具体成果。贯彻落实好《办法》的规定,对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和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将带来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国际资本市场普遍规则,2007年以来,我国已经在部分市场、产品和业务中陆续实行了适当性管理。本次正式实施的《办法》,是在现有制度实践的基础上,对资本市场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完善、整合和提升。《办法》的精神以落实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为核心,以投资者分类和产品分级为基础,确保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市场风险,目的在于更好地规范机构依法经营,把投资者保护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办法》的核心要求在于强化对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卖者有责”的要求,让经营机构在获取经营收益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确保权利义务的对等和统一,切实防范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向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资者推介高风险证券期货产品,造成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和影响。根据《办法》的规定,即使是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在经营机构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后,如果坚持购买高风险等级的产品,在经过必要承诺和确认程序后,仍然可以遵从其意愿,参与相关的投资活动。因此,《办法》没有限制投资者的自由交易,是在充分揭示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对投资者交易的更好保护。现有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的,实施新的《办法》将充分考虑这一现实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具体的做法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需要按照《办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也就是说现有投资者,如股票投资者,在《办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买卖股票及风险等级不高于股票的产品,但当购买比股票风险等级高的产品时,比如结构化产品、场外衍生品等,则经营机构需要按照《办法》执行适当性管理要求。同时,鼓励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客户回访、自查、评估等工作,主动对老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办法》是证券期货市场的基础性制度,我会将在《办法》实施后不断总结经验,持续优化、完善适当性管理制度。

《办法》发布以来,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主动作为,在管理制度、技术设备、人员配备、学习培训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证券业、基金业、期货业协会和有关交易场所抓紧制定自律指引规则,并在人员培训、宣传解读、督促落实、服务保障等方面做了认真细致的工作。目前,《办法》实施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和市场自律组织要将适当性管理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自律管理工作之中,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各经营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把制度规定的各项义务要求落实好、执行好,共同促进和维护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本内容来源于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