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这批案件涉及的操纵行为集中表现为:一是行为人纠集违法团伙、筹集巨量资金、使用大量账户轮番炒作“次新股”。例如,今年2月至3月期间,某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组建、控制一个分工明确的操盘团队,通过多个资金中介筹集数十亿资金,利用300多个证券账户,采用频繁对倒成交、盘中拉抬股价、快速封涨停等异常交易手法,连续炒作多只次新股,涉嫌操纵市场。二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勾结私募机构涉嫌实施信息操纵。例如,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与私募机构内外勾结,人为操控“增持股份”、“高送转”等信息发布时间,双方共同出资并由私募机构操作200多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采用频繁对倒成交、盘中拉抬股价、快速封涨停等异常交易手法,操纵股价。三是新三板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达到特定目的操纵本公司股价。例如,某新三板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了顺利减持股份、大额套现,专门组织操盘团队,通过资管计划、“空壳”公司和他人证券账户,采用连续买卖、自买自卖等异常交易手法,制造该公司股份交投活跃假象,吸引做市商和投资者参与交易,借机减持股份。
近年来,操纵市场呈现新的违法特征:一是操纵主体“团伙化”,机构主体涉案增多。行为人依托固定群体、组织巨额资金、进行内部分工,有组织地实施操纵市场。二是在传统资金优势、持仓优势基础上,滥用信息优势操纵股价问题突出。三是多种手法交织并用,短时间轮番炒作多只股票,容易引发负面效仿,市场影响十分恶劣。
操纵市场行为误导和欺骗投资者,破坏定价功能,历来是证监会稽查执法的重点。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以专项行动为抓手,持续保持对操纵市场行为的打击力度,抓紧推进第二批案件办理,对违法主体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相关个案的进一步查处情况,证监会将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