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
一、基本事实
ZH期货有限公司某营业部原从业人员林某,在ZH期货某营业部从业期间,与ZH期货某居间人结婚后,违反《ZH期货有限公司居间业务管理制度》第二章第六条“本公司工作人员及其配偶不得成为本公司和其他期货公司居间人”的规定,任由其配偶继续做公司居间人,并通过划转客户关系,将本应当属于公司的利益转移至个人名下,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当事人申辩意见
林某提出以下申辩意见:其承认存在中期协认定的基本事实,但表示由于其初涉期货行业,对于期货行业法律法规认识缺乏才做出违规行为,目前已不在期货公司从业,希望中期协考虑其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影响,减轻或免予纪律惩戒。
三、中期协意见
中期协认为,林某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合规执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林某与ZH期货一居间人结婚后,在明知违反公司制度、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任由其配偶继续做公司居间人,并通过划转客户关系,将本应当属于公司的利益转移至个人名下,未尽到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对于林某以其初涉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认识缺乏的申辩理由和减轻或免予纪律惩戒的请求,中期协均不予采纳。
综上,林某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二十九条和《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四、中期协处分决定
鉴于相关基本事实和审理情况,根据《中国期货业中期协纪律惩戒程序》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中期协第五届理事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林某“训诫”的纪律惩戒。
典型案例(二)
一、基本事实
当事人孙某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在某风险管理公司从业期间,存在利用职务之便,控制风险管理公司期货账户与其实际控制的唐某期货账户进行相互交易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期间,存在利用董某控制的某公司期货账户与其实际控制的唐某期货账户进行相互交易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当事人申辩意见
孙某提出以下申辩意见:一是承认其全部违规行为;二是积极配合各方调查,采取相关补救和改正措施,涉案账户已经清空头寸,及时退赔有关损失且与相关公司达成和解。其已深刻反省自身错误,对于当时所犯错误感到极度后悔与自责,认识到做人要懂法守法,做事要合法合规,希望中期协能从轻、减轻或者免于纪律惩戒。
三、中期协意见
中期协认为,孙某控制唐某期货账户分别与某风险管理公司期货账户、董某控制的某公司期货账户进行相互交易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属实。虽然孙某积极采取相关改正措施,已退还违规所得,且积极配合中期协调查,但其违规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且牟取利益的金额较大,行为影响恶劣,因此,中期协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于纪律惩戒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孙某的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七)项和《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四、中期协处分决定
鉴于相关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五十四条,《中国期货业中期协纪律惩戒程序》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中期协第五届理事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给予孙某“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典型案例(三)
一、基本事实
经当地证监局调查发现,宋某某在担任T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实际控制并经营另一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并已涉嫌犯罪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后果严重,影响恶劣。
二、审理依据
宋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四)的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处理结果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当地证监局认定宋某某为不适当人选,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
典型案例(四)
一、基本事实
当地证监局检查发现,P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一是在销售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产品于2019年5月成立,2021年5月终止)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二是发生重大事件未向当地局报告;三是采取赠送实物的方式吸引客户开户。
二、审理依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八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当地局对该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