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基础知识——洗钱的历史演变
一、国际上洗钱的历史演变
洗钱的历史经历了从个体犯罪行为演变为有组织的犯罪行为,甚至恐怖融资的复杂历史过程,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构成威胁。
20世纪20年代以后,在美国的工业中心芝加哥等城市出现了以阿里?卡彭、约?多里奥、和勒基?努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这些犯罪集团利用美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广泛运用大规模生产技术的机会,大力发展自己的犯罪企业,谋求巨额的经济利益。该犯罪集团的一名金融专家购买了一台自动洗衣机,为顾客清洗衣服,并收取现金,然后将犯罪集团的收入混入洗衣收入存进银行,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使犯罪收入变为合法收入,形成现代意义上最早的"洗钱(Money Laudering)"。
20世纪50年代末,被西方称为现代有组织犯罪之父的黑手党首领勒基卢西诺(Lucky Luciano)和洗钱分子迈耶兰斯基(Meyer Lansky)以及有专业金融背景的美歇桑东诺( Michele Sindona)等人聚集在美国巴勒莫专门召开会议,有组织地秘密活动。1957年11月,各贩毒集团又在美国的阿巴拉欣召开会议,讨论毒品走私进口、分销、零售以及相关的洗钱问题,并达成了协议,甚至制定了国际贩毒网络运作的操作细则。从这一时期开始,洗钱从孤立的、单独的、无序的隐瞒黑钱演变为具有专门分工、有组织的隐瞒、清洗黑钱的完整体系。经过多年的发展,洗钱者隐瞒和掩饰犯罪收益的方法和技巧更加变化多端,并呈现出专业化和行业化的趋势。
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总统查理?尼克松因"水门事件"而下台,因为他的竞选班底将带有贿赂性质的非法政治捐款通过清洗变为合法的政治捐款。美国政府在调查这一事件时,"洗钱"(Money Laudering)第一次作为一个法律用语在各大出版物正式出现,被指隐瞒、掩饰犯罪收益及其非法资金的行为。
20世纪80年代,洗钱活动已经完全突破传统方式,跨国洗钱成为洗钱活动的主要形式。首先,从行业看,犯罪活动呈现国际化趋势。毒品犯罪、跨国有组织犯罪、跨国经济犯罪愈演愈烈,使得国际间犯罪资金转移越来越频繁,金额也越来越大;其次,洗钱分子的身份越来越复杂,几乎各个国家、各个行业、各个层次都有人牵涉其中;再次,从区域来看,洗钱分子利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有利条件,大肆扩展洗钱的地域范围。新兴的国际金融中心洗钱香港、体制转规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均成为洗钱分子关注的重点。此外,从洗钱的方式和手段来看,洗钱更加隐蔽化、智能化和多样化。洗钱分子利用计算机等高新技术,利用衍生金融工具提供的复杂金融服务,隐瞒和掩饰犯罪收益已成为现代洗钱的重要特征。据美国Fin?CEN 介绍,联邦政府近年来侦破的跨境洗钱案件中,90%以上都是通过银行,将信用证、银行汇票、国际信用卡等结算工具与银行电子化服务结合套做;有些犯罪集团则使用货币、利率等衍生工具在一些外汇管制疏漏的国家进行洗钱。
1989年7月,西方七国(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在巴黎召开首脑会议,成立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该工作组不属于其他任何国际组织的一部分,而是一个独立的专门进行国际反洗钱的特殊组织。
进入21世纪后,恐怖融资成为洗钱活动的新动向,引起各国重视。2001年9月11日,国际恐怖组织对美国实施了恐怖袭击,造成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就是令人震惊的"9?11事件"。这次事件是人们开始重视恐怖融资的导火索。据估计,恐怖组织每年仅仅在美国境内就花掉高达70亿美元的活动经费。由于恐怖融资的目的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挥霍奢华,恐怖分子的生活往往比较节俭,其主要目的是施行恐怖活动,因此,洗钱活动已经影响到国家安全。
随着2001年10月30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发布的《关于恐怖融资的特别建议》将恐怖融资定义为洗钱的一种形式开始,洗钱已从最初个体的、经济的犯罪行为演变为复杂的、有组织的、呈现出国际化和政治化的犯罪行为。
二、中国的洗钱历史演变
洗钱在中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渐进发展过程,伴随洗钱的历史演变,中国对洗钱罪的认识不也断发展和完善。
改革开放前,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社会经济实行计划管理,没有对外开放,国民经济的总体规模比较小,整个金融活动完全处于国家监控之下,金融机构还处在手工操作阶段,与国际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很少,因此不具备实施洗钱的客观环境,经济领域的犯罪较少,也未发现洗钱活动。因此,1979年制定《刑法》时未规定洗钱罪。
随着我国于80年代初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经济社会转型为国家带来了发展机遇,但是,由于改革措施不配套,某些方面的法制建设滞后,随着各种利益诱惑的增多,走私、贩毒、偷逃税款、金融诈骗、贪污贿赂以及黑社会犯罪等现象在中国开始出现,国际犯罪组织也开始向国内渗透。与此同时,政府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走私、贩毒、黑社会性质等严重刑事犯罪和贪污腐败等经济犯罪活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于是,为了隐瞒、掩饰、合法化数额庞大的违法犯罪所得,随着这些上游违法犯罪活动产生洗钱需要,中国开始出现了洗钱。
1988年12月,我国政府签署<<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简称<<禁毒公约>>或<<维也纳公约>>)。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对毒品犯罪中所涉及的洗钱行为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这部刑事单行法是我国国内法第一次通过刑事法律规范对洗钱问题做出明文规定。
90年代初开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职人员腐败、贪污受贿的情况开始蔓延,一些腐败分子成为走私、黑社会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帮凶甚至主谋,对洗钱活动有了更为广泛的需求,造成国内大量资本外流。据统计,1991至1998年,中国共发生走私案件4200起,总金额达1300亿美元,平均每年为160亿美元。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清洗出境的黑钱约2000亿元,其中,约300亿元属于腐败收入。与此同时,一些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也乘势加紧对我国的渗透,一些境外不法分子利用金融机构或外商投资企业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资金中违法转移赃款、利用与中国的进出口贸易转移赃款、携带非法资金进入中国境内洗钱的案例也时有发生。中国国内和国外犯罪分子在中国日益频繁地从事洗钱活动,洗钱的危害性日渐显现。据世界银行经济研究所的研究,1997年中国银行体系中存在480亿美元的"额外"储蓄,约占当年GDP的5%,它们与当时中国城市居民的年收入和支出明显不符,可以认定与洗钱有密切关系。当时的中国国际收支统计表明,每年的"误差与遗漏"约200亿美元,这被国内外很多理论和实际工作者视为衡量中国资本外逃规模的一项重要指标。
为了有效遏制洗钱行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199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设了关于"洗钱罪"的规定,并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增加到三种,即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罪,填补了我国刑法上原有的罪名体系所存在的漏洞和空白。
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金融机构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全球资金划转快速便捷,加上投资环境更加宽松,洗钱的方式、洗钱的地域、洗钱的技术手段以及参与洗钱活动的人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洗钱活动呈现出更加猖獗的势头。一方面,国内犯罪分子或犯罪集团把赃款通过境内金融机构转出境外,在国外清洗后使资金回流成为合法拥有;另一方面,境外犯罪集团或黑社会组织利用中国大量引进外资之际,利用赃款来投资,然后利用盈利的形式汇出境外。还有一些境外的金融机构明目张胆地寻求境内金融机构的协助完成洗钱行为。洗钱案件不断增多,洗钱犯罪活动的范围和手段也不断翻新,洗钱活动呈现日益复杂化的发展趋势。
200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对反洗钱的刑事法律规范作了进一步完善。在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的规定中,增加恐怖活动犯罪,至此,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增至四种。此外,针对恐怖融资活动,《刑法修正案(三)》规定,将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200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对《刑法修正案(六)》,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增加至七种,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三种犯罪,进一步完善了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规定。
2008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将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由五年提高到十年,将贪污贿赂犯罪适用范围扩大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已经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