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受到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侵害后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查处和善后处理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投资者受到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侵害后,为使不法分子及时得到查处,尽可能挽回损失,请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当地工商部门、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反映。投资者应妥善保管好合同、汇款单、银行流水等凭证以及通话短信记录、交易记录等材料,提供给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以便其查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1月2日联合印发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作了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被害人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行使追赃程序追偿;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五、问:最近因参与一家机构的非法现货白银交易损失惨重,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时,对方说先提供该机构涉嫌从事非法期货活动的性质认定材料后才能立案,请问我个人可以申请对该机构进行性质认定吗?
答:该公安机关的上述说法并不妥当。根据相关规定,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专业认定意见的,可以提请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出具认定意见,作为办案参考。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要求,依法对正在立案侦查、调查或审理的特定证券期货涉嫌犯罪案件或行政违法案件进行性质认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的规定,除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并切实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2〕3号)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对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由证监会在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出具认定意见。
投资者在遭遇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或对各类地方交易场所交易性质存疑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并妥善保存有关证据材料,以免造成损失。
六、问:最近一家声称专做考证培训的公司说将在某酒店举行投资交流会,会后可以提供股票投资培训和长期在线QQ指导,我是否应该参加此类培训?
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其形式包括向投资人或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近年来,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较为猖獗,尤其是近期市场行情的好转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新股民不断涌入,不法分子以投资咨询、推荐股票等形式进行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此类活动形式多变,手法多样,通常设立网站(包括冒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义,设立名称相近的网站),或者利用网站的论坛、股吧、博客、QQ群等互动栏目,以及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作为营销平台,通过虚假信息、夸大宣传、承诺收益等手段,招揽会员或客户,推荐股票、在线咨询或代客理财,以收取会费、收益分成等方式牟利,非法开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考证培训机构以收取培训费,提供所谓股票投资培训和以在线QQ指导的方式提供荐股服务属于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投资者看到或收到机构或个人收费荐股的信息,应先去到证监会网站或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该机构或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致电被假冒的合法机构,核实相关信息,以免上当受骗,损失钱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