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某期货公司反洗钱工作人员在进行可疑交易识别过程中发现,客户A在2010年全年未进行任何期货交易,年末客户权益仅为5000元,但在2011年1月5日突然入金150万元,并于一周内成交金额高达1亿元。该期货公司在对客户A的开户资料进行核实后发现,该客户职业为其他。
  期货公司通过电话回访等重新识别措施对客户A重新识别后确认其职业为某现货商,1月份持有某期货品种仓单,在交易所进行仓单质押后获得交易资金开始大量交易,某交易行为正常,未将其作为可疑交易对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报告。
  在本案例中,客户A在2010年全年未进行交易,年末客户权益为5000元,2011年1月入金150万元,并在一周内成交金额达到1亿元,符合《可疑交易报告办法》第十二条“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的规定,存在洗钱的可疑特征。
  为此,期货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钱措施:首先,根据《身份识别办法》第二十二条“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的规定,对客户A采取了重新识别措施,并根据重新识别掌握的情况进行可以交易的人工分析,排除了客户A的洗钱嫌疑,其次,根据《划分指引》第七条,“客户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发现存在类似可以交易特征,经核查为正常的。”应当认定为中风险等级客户的规定,将客户A调整为中风险等级。

     (此文来源于新浪博客“小曹反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