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D证券公司某营业部融资融券客户赵某投诉称,其于5月6日收到追缴保证金通知书,要求其在两个交易日内补充保证金,并提高维持担保比例至约定比例,否则证券营业部有权对其账户进行强制平仓。赵某于5月6日和5月7日卖出部分股票补充保证金。5月9日,证券营业部对其账户进行了强制平仓,卖出其部分股票。而在其后的三个交易日,被强平卖掉的这两只股票连续涨停。赵某认为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强制平仓给其造成重大损失,提起诉讼要求营业部赔偿损失,法院未予支持。

二、案例分析

经查,该营业部在赵某融资融券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约定比例时,已通过约定的方式通知其追加保证金,并提示其若未达到约定比例将对其账户强制平仓。赵某随后卖出部分股票补充保证金后维持担保比例并未达到约定比例。在此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该证券营业部“可以不再通知而直接对其账户资产强制平仓。”

此外,根据规定,投资者投诉请求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证券监管机构不再受理。

三、案例启示

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主动学习融资融券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业务规则,了解可能发生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和风险揭示条款。同时,投资者应充分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产品,并遵守合同约定。

证券经营机构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诚信合规记录等情况,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明确告知客户权利、义务及风险,特别是关于违约处置的风险控制安排,并将风险揭示书由客户书面签署确认。

(来源:山西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