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张某是A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大客户,该部从业人员王某担任张某的客户经理。张某与王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由张某出钱,委托王某负责买卖证券,王某负责本金安全,若发生亏损,由王某承担损失;若产生盈利,则张某将盈利部分30%支付给王某作为回报,委托期限一年。双方约定对此事保密,不得告诉营业部及任何人。营业部对客户回访时,张某隐瞒了这一情况。协议到期时,张某账户遭受重大亏损,张某要求王某赔偿,王某无力承担。
二、案例分析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收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本案中,王某身为证券公司营业部从业人员,与张某签署协议,并代客户进行理财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目前,证券公司严格禁止其从业人员从事违规代客理财活动,采取了一系列的严密防范措施,并在投资者电话回访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揭示。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仍私下委托从业人员为其理财,一般认定为从业人员的个人行为,投资者因违规代客理财产生亏损,只能向从业人员主张权利。
三、案例启示
从业人员违规代客理财行为往往是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的行为。其往往是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口头承诺,或者与客户私下签订理财协议,签署主体为从业人员个人,并由其直接执行理财操作。
投资者不能盲目相信从业人员专业炒股、保底收益、约定收益分成等承诺,应保持理性投资理念,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公司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提高员工合规意识、诚信意识和专业素养,坚决杜绝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工作力度,帮助投资者树立健康理性的投资理念。
(来源:山西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