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某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公司所在地散发宣传资料、张贴海报,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其发行的Z基金,称其年化收益率为12.6%,基金规模为5000万人民币,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50万元人民币,共计100份,最低认购额为一份,即50万元人民币。Z基金实际规模为200万元,其虚假宣传严重误导了投资者。

二、案例分析

《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本案例中,该公司违反了相关规定,监管部门对该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做出了行政处罚。

三、案例启示

对投资者而言,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辨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宣传实际情况,牢记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准入门槛、宣传的非公开性和收益的不确定性,在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前提下,审慎选择私募基金投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山西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