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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0日,外汇管理局发布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17笔违规典型案件中,其中包括5起银行案例、6起企业案例、6起个人案例,总罚款金额高达8444万元

被通报的五家银行包括国有大行、股份行,其中有三家都涉及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最高一笔罚单是一家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9285.8万美元,被罚3734万元人民币。本次通报首次出现因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形成逃汇的案件。

 

 

 

在此次通报的6起个人违规案例中,有4笔是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且这六人都登上了外汇局“关注名单”管理,处罚信息也都被纳入央行征信系统。最大的一笔个人罚单为对浙江籍洪某私自购买外汇,转账3.12亿元人民币用于在境外购买房产等,处罚金额达到2497万元人民币。

 

涉及地下钱庄的4笔通报案例涉案金额达到3334.46万元,处罚金额总计263.14万元,具体如下:

1、四川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分12笔汇入767.17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9.14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湖北籍曹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曹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港元34笔,金额合计899.32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1.95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3、重庆籍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9月至12月,彭某通过地下钱庄购买美元16笔汇往境外,金额合计1383.58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96.85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4、安徽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张某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金额合计376.24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2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地下钱庄近来也是频频通报的外汇违规案例中典型的1种,涉案数量和金额十分庞大,仅去年下半年外管局通报的14笔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案件,涉案金额达到4.12亿元人民币,处罚金额达到3735.9万元人民币。涉案原因多为境外转移资产、购买境外房产、偿还赌债、非法获利等,其中最大的一笔罚单涉案金额达到1.42亿元人民币,罚款达到1418万元人民币。

 


地下钱庄犯罪集团典型特点

通过今年来破获的地下钱庄案件,可以发现一般此类犯罪集团和网络具有以下特点:

1、账户繁多以混淆资金流向

通过“借用”多人身份证开户,以“银行卡”为依托,利用网银、手机银行、第三方支付等众多网上交易平台或新型支付渠道进行资金的层层划转,从而掩盖资金来源的性质和幕后主体。通过数层、数十层、数百层、数千层账户制造资金的回路或链路,以期达到混淆资金流向的目的。

 

2、以空壳公司为幌子

地下钱庄往往控制多家空壳公司,又或称“皮包公司”,典型的如以货物进出口贸易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小规模企业,通过使用真票、真单、真货和利用资金流伪造的业务流程掩盖资金汇兑活动,拉长犯罪链条,为侦查设置障碍。

 

3、对敲方式,平行交割

境内的客户将钱交给地下钱庄,境内合伙人通过微信、QQ、MSN、Skype等快速通知境外合伙人,根据汇率将相应数额的美元、欧元、英镑、港币等打入客户指定的境外银行账户。从表面上看,境内的人民币仍然留在境内,境外的外币也没有进来,但实际上交易已经完成。

这种方式在跨境汇兑型的地下钱庄案件中十分常见,资金没有发生“物理性转移”,但实质上发生了“所有者主体的变更”。其实之前上了新闻头条的大使馆发布声明事件也属于这种,留学生往往贪图汇率便宜或者甚至因报酬较高从中当期中介黄牛,无意间陷入地下钱庄的“洗钱”陷阱。

 

4、伪造单证,虚构交易

这一点其实和第二点也密切相关,不法分子在大量注册空壳公司后,往往会通过伪造单证、虚构交易,从银行、报关、税务等渠道转移资金。

 

5、内外勾结,开拓商机

在媒体曝光的众多案件中,不难发现,一些地下钱庄成员长期在银行、闹市区招揽生意,一旦发现有人需要办理外汇、承兑等业务就主动推销。涉案的大量“客户”更证实,他们之所以会找到地下钱庄,均是由涉案的银行员工在当中牵线搭桥,充当掮客。

 

6、职业团伙显现

团伙的职业化在地下钱庄案中愈发显现。犯罪团伙组织分工日益明确,有专门从事幕后组织、宣传、策划、走账、管控的专业团队,对于换汇客户也有着流程化的严格审核。部分犯罪团伙还供述“仅会与有过合作的老客户或由老客户介绍的新客户实施交易”。此种犯罪模式不仅扩大了地下钱庄的“业务”覆盖面,还起到了攻守同盟、逃避打击的效用。

 

地下钱庄与反洗钱

严厉打击地下钱庄除了是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工作重点外,作为洗钱的一个重要渠道和环节,对于反洗钱监管机构的义务机构也是一个关注的犯罪重点。近年来,地下钱庄已开始显现抬头趋势,案发数上升,涉及的犯罪领域不仅触及金融证券、外贸出口、民间借贷等行业,更日益成为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赌博、贪污贿赂等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重要途径,俨然成为威胁国家金融安全的“隐形毒瘤”。


 

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防范地下钱庄资金转移,识别相关可疑交易的一线机构,任务艰巨。反洗钱监管机构人民银行在银发2013年125号文中发布了可疑交易类型和识别点对照表,其中对于疑似非法汇兑型、疑似非法结算型这两种地下钱庄的识别点给了详细指引,也成为机构自建可疑交易模型时参考的一个重要依据。

地下钱庄作为众多洗钱上游犯罪如腐败、走私、涉毒、非法集资等犯罪环节的重要一环,对于其的严密监测也无疑影响了对于其他犯罪行为的监测。实际工作中,由于地下钱庄的作案手段的多元化、智能化,对于金融机构也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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