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B证券公司作为托管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与C投资公司签署“XX对冲基金”托管协议,并向其提供多份盖有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以便在募集资金过程中使用。该“对冲基金”的投资者多为B公司高管及员工的亲友或熟人。同年6月,2名投资者前往B公司查询基金净值,却被公司负责人告知,合同中约定的托管账户未收到客户认购款。
B公司经交涉后发现,原来C公司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法,将基金合同文本中原募资托管账户页替换为C公司自有银行账户页。显然,投资者在签署合同过程中,未发现异常,并向被篡改后的募资账户打款。
B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反映该情况。监管部门在接到线索后迅速派人核查,通过调取协议合同、账户资金流水等资料,同时对照合同、逐层追踪资金流向,证实C公司确将合同托管账户篡改为自由银行账户,并违规将客户投资款580万元划转至公司高管及关联自然人银行账户挪作他用。在持续的监管高压下,C公司最终将580万元的投资款全部退还给投资者,并向B公司归还全部基金合同文本,该事件潜在的风险隐患被消除。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据此,监管部门对C公司篡改募资托管账户、挪用客户投资款的行为进行了处理。
对投资者而言,应审慎选择私募基金投资,并在投资过后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给予持续关注和监督。谨记以下几点:一是投资要量力而行,二是要摸清管理人底细,三是要细看投资合同,四是要持续关注管理人情况。
(济南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