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分别发布了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规范性文件。4家期货交易所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界定虽有不同,但是相差不多。下面以上海期货交易所为例进行说明。按照该所规定,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事实。 

上海期货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1)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2)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3)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4)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5)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6)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7)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8)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目前,各期货交易所执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实行报备制度。 

要求投资者申报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原因是为了加强对期货市场的一线监管,遏制过度投机,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的平稳健康运行。

以上内容来源于中期协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