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记者日前从证监会获悉,全国首例操纵商品期货合约价格刑事案件——甲醇1501合约逼仓操纵案终审判决近期“落地”。


该案历经证监会行政调查、处罚,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法院刑事一审、二审,最终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姜为操纵期货市场罪成立,判处姜为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记者了解到,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完全采纳了证监会在期货市场操纵的事实认定、行为构成、量化指标等方面的执法标准和执法原则,支持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


大数据监控“识破”操纵意图


证监会处罚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案是“2015年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首批部署查处案件之一,系证监会查处的较为典型的期货市场恶意逼仓(多逼空)操纵案,也是证监会给予期货市场违法者终身市场禁入的第一案。同时,该案还是一起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高效衔接,共同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件。

2014年12月,郑州商品交易所通过大数据监控系统在日常监控中发现,甲醇1501合约交易异常,多个疑似关联账户在原油和甲醇价格持续下跌的市场环境中,集中持仓甲醇1501合约,具有维持或拉高甲醇1501合约价格,以期操纵合约价格的意图。

同年12月底,甲醇1501合约出现连续三个跌停板单边市的极端走势,3个交易日合约价格跌幅高达19.1%。甲醇1501合约价格大幅下跌,导致86个客户穿仓,穿仓金额高达1.77亿元,涉及多家期货公司,引起市场广泛关注。

2015年4月,证监会启动立案调查,依法从严从快查办此案。

经查,2014年11月14日至12月16日期间,国内第一大甲醇贸易商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华欣公司)时任总经理姜为,利用欣华欣公司大肆囤积甲醇现货,不断强化其优势地位及对甲醇价格的定价能力和影响力。

同时,为使甲醇现货市场价格符合预期,确保多头套保持仓顺利进入交割月份,姜为集中资金约4.2亿元,利用其先后控制的42个期货账户连续交易甲醇1501合约,持续强化其持仓优势,买持仓占比从30.75%升至最高的76.04%,最高持仓多达27517手(其中套保持仓13714手,投机持仓13803手),投机持仓超过交易所规定持仓限额(500手)约26倍,是同期买仓持仓第二名客户持仓额(439手)的62倍,是卖仓持仓第一名客户持仓额(3010手)的9倍,持仓优势显著。上述行为导致甲醇1501合约价格异常波动,甲醇1501合约价格走势与原油近月合约及甲醇1506合约价格出现了明显背离。

2015年9月,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认定:

姜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3条、第40条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1条第1款第(一)项、第(四)项所述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1、78条的规定,证监会对姜为处以顶格100万元罚款和终身市场禁入。


期货立法案例不断丰富


“期货市场操纵行为,会导致虚假的供求关系,影响期货价格发现功能的正常发挥,阻碍期货市场套期保值、风险规避、资源配置的正常发挥,阻碍实体经济生产和经营者利用期货市场的指导作用进行科学性、计划性的生产,进而影响实体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证监会处罚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以甲醇1501合约逼仓操纵案为例

该案涉案金额巨大,姜为集中资金优势和市场影响力,连续交易甲醇1501合约及持续囤积甲醇现货,形成现货市场囤货、期货市场持仓的双重优势,以期实现交割月“逼仓”和“囤货”双重获利,影响、扭曲了甲醇价格的走势,严重侵犯了期货、现货两个市场一般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对当前期货市场交易秩序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了期货市场价格发现、规避风险等功能的有效发挥,社会影响恶劣,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达到期货市场操纵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因此,证监会于2015年底以姜为涉嫌期货市场操纵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刑事追责。2016年7月,成都市检察院以姜为涉嫌期货市场操纵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26日,成都中院作出刑事一审判决,判决姜为犯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随后,姜为提起上诉。2017年6月5日,四川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该案一个争议焦点就在于,刑事司法审判中的量罚是否应该同行政处罚量刑保持一致。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姜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严重犹乱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影响,对其采取最为严厉的处罚,即顶格罚款和终身市场禁入。

证监会办案人员表示,《刑法》第18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档量刑幅度,刑事审判给予姜为最低档刑罚。由此可见,关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行政处罚与司法审判标准、考量因素不尽一致。二者系在不完全相同的层面上使用相同的表述。

司法机关认为,一是因前期公诉机关未指控此案犯罪嫌疑人具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二是关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档次的量刑,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在此情况下,刑事审判应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审慎地作出刑事审判;三是从以往的类似案件的刑事审判来看,本案违法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具有自首情节,且本案已经给予姜为最为严苛的顶格罚款和终身市场禁人。因此,为避免和防止同一行为在非难层面和非难程度上出现重复评价和过度苛责的不公平、非正义现象,司法机关刑事判决判处姜为2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认为,姜为操纵甲醇1501期货合约案是一起专业性极强、犯罪行为高度复杂的刑事案件,之所以能够迅速突破,关键在于对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成果的充分运用;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公安、检察、司法部门迅速查清案情,取得共识,推动工作开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操纵期货市场类案件与操纵证券市场类案件既有共通之处,也存在一定的差异,通过对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司法审查,确定了此类案件相对清晰、明确的执法标准和裁判标准,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因操纵市场行为的隐蔽性和技术性给监管执法造成的困境。”证监会处罚委相关负责人认为,再次为期货市场的有序运行划定监管红线,为推动期货立法积累了案例基础,为期货更好发挥风险管理、服务国民经济和实体产业起到积极作用。


期货法立法进程亟需加快


业内人士指出,期货市场具有价格发现的功能,采取的是保证金交易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T+O),杠杆效应明显。与股票市场相比,期货市场违法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违法行为的风险外溢效应不容小觑,对市场的破坏性更大。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破坏了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市场秩序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动摇了投资者的信心,威胁到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专家认为,依法对期货市场操纵行为予以严惩符合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但是,在打击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过程中必须要解决好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衔接的法律问题。

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对期货市场重大操纵案件的刑事追责法律依据主要是2010年印发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该规定第39条从持仓量、成交量、交易天数及申报量占比等角度规定了期货操纵行为的刑事追诉指标。

“上述规定制定时,期货市场发展还处于创新发展初期,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可能难以对期货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判。随着期货市场规模日益扩大、市场行为日趋成熟,期货市场的操纵行为和方式也发生了变化。”证监会处罚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具体到行政执法实践中,因为一些量化指标过于严苛,不少案件无法达到刑事追诉量化标准。

“尤其是在操纵手法日益新颖化、短线化、切片化的情形下,由于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设置原因,对于连续交易型操纵,存在不少因固化、滞后的刑事追诉指标而难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该负责人建议,可合理区别不同市场、不同交易品种在操纵主体、运作方式上的内在差异,对操纵市场行为的表现形式、量刑标准等作出科学的规范。期货市场操纵行为可考虑从交易金额、占用保证金数额、囤积现货数量、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投资者实际损失等绝对数额标准出发,综合设置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此外,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目前最高法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司法解释初稿已经形成,正在征求意见。

“下一步,证监会将始终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理念,对证券期货市场操纵等各类违法行为零容忍,依法严厉打击证券期货市场操纵行为。”证监会处罚委相关负责人强调,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彻底清除害群之马,切实维护市场“三公”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专家认为,公安机关、司法机关高度信任和尊重证监会专业意见,支持证监会对期货市场操纵类案件的执法原则,有利于证监会严厉打击此类行为,同时也为推进《期货法》的出台提供了丰富的案例支持。此外,当前期货市场法律体系建设亟待加强,应当加速推进《期货法》立法进程,为监管机构加强和改进监管提供法律制度层面的保障与支持。


(以上内容来源于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