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不完善责任落实不到位

(一)协会规定

《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层级管理人员应当充分了解廉洁从业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廉洁从业要求,并承担相应的廉洁从业管理责任”,第七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强化财经纪律…对于业务活动中产生的费用支出制定明确的内部决策流程和具体标准,确保相关费用支出合法合规”。

(二)案例实录

某公司在一年间,通过总部及分支机构将自有资金账户的款项划转到多名员工个人账户的方式共转出700余万元。员工在收到款项当日将款项直接转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甲及控股股东乙公司的银行账户,或先转给甲的亲友再通过其亲友最终转至甲及乙公司的银行账户,最终转给甲600余万元,转给乙公司40万元。公司向员工转账的备注多为差旅费、借款、备用金。该公司向客户发放宣传品的营销活动未设定限定金额标准,也未对釆购实物入库、发放等进行记录、盘点,财务管理制度未明确规定员工借款的额度以及期限。

协会认为该公司廉洁从业制度不完善且未有效执行,公司的髙级管理人员未尽到落实廉洁从业要求的义务,未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责任,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协会对该公司和甲釆取了“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对相关髙级管理人员釆取了“训诫"的纪律惩戒。

此外,还有某期货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构成受贿罪;某期货经营机构业务员挪用200万元至今未归还,构成挪用公款罪。协会对其釆取了相应的纪律惩戒措施。